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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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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构成要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办法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746 时间:2021-08-21

  财产损害是有相应的构成要件的,并非一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财产就构成了财产损害的行为,那么当事人就应当了解财产损害的构成要件与处理方法,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财产权益。因此接下来由深圳律师网将带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答辩状怎么写的知识,请大家阅读并了解找深圳律师网为大家带来的文章。

  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构成要件

  1、事故须发生建筑施工过程中。一项工程的建设一般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一系列过程。作为整个建筑活动的一部分,施工过程主要包括建造和安装两方面内容。建造是指对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是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的装配及较大规模的装修装饰活动。人身伤亡只有发生在建造和安装两个工作环节的进行过程中,才构成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如果不是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如工程竣工验收后倒塌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不属建筑施工事故的范围。


  2、事故须发生在建筑施工工作区域。这里的工作区域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因建造、安装等施工活动需要而必然到达的区域,包括施工现场、搬运建筑材料途中、拆装运输机械设备途中等。


  3、事故受害人须为建筑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包括建筑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职工、雇员、帮工、学徒工等,其根本特征是成为该企业或组织的成员并为工程建造、安装提供个人劳务。


  4、事故受害人须有损害事实。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应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原则,即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基础。


  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也必须以受害人有损害为必要条件。如果只是出现意外事件、作业人员过失行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没有发生人身、财产上的损害,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能从管理上严格措施,或对责任人员进行教育或纪律处分。


  5、作业人员的致害行为及有关物件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需要明确地是,只有作业人员的行为是为工作需要和必须的,才构成施工事故。


  6、如果是作业人员因施工以外的原因,如职工殴斗造成人身伤害,不属建筑施工事故,应按一般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处理。引起损害发生的有关物件主要指工程倒塌、机械设备毁坏、安全设施失当以及其他意外情况。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构成要件及处理办法


  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办法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的管辖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要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不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一般由造成动产损毁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根据上述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构成要件以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办法。还在一定程度上介绍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的管辖等相关的知识是怎样运行的。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找深圳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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