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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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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与侵权的区别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698 时间:2021-08-21

  有时候,当事人的很多行为会对他人的财产造成损害,或者是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侵权,不管是造成财产的损害还是侵权都是需要及时的进行赔偿的。那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与侵权的区别是什么?下面就由找深圳律师网来为您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与侵权的区别

  两者是不同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指侵权行为侵害财产权,使财产权的客体遭到破坏;其使用价值和价值贬损、减少或者完全丧失,或者破坏了财产权人对于财产权客体的支配关系,使财产权人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失,从而导致权利人拥有的财产价值的减少和可得财产利益的丧失的纠纷。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与侵权的区别


  二、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多少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三、对于侵权的“行为”的认定

  传统民法理论将侵权行为与行为人有无认识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联系起来。认为无行为能力人因其不能辨认、判断自己行为的后果,不具有侵权行为能力。本文认为,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施加过多的主观因素是不必要的。生活实践证明存在两种侵权:一种主观无过失侵权,包括无行为能力人侵权和“好心办坏事”的侵权;另一种是过错侵权,即有故意或过失的侵权。这两种侵权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侵害后果,从性质上并没有什么两样。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事实行为者,基于事实之状态或经过,法律因其所生之结果,特付以法律上效力之行为也。”可见,事实行为并不强调行为人的主观因素。


  可见,以是否侵害了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权益来界定侵权行为的性质,具有法律和社会实践的基础。


  总之,以是否侵害了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合法权益为标准,来界定侵权行为的概念,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从这一观念出发,对属于法律绝对保护的权益,只要侵害了这样的权益,其行为就应当认定为侵权。对属于法律相对保护的权益,只有在符合特定的条件下,才能认定为侵权。对法律不予确认和保护的客体的侵害,不认定为侵权。


  以上就是找深圳律师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与侵权的区别的相关法律知识了。综上可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与侵权是存在去别的,两者在概念上就是不同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深圳律师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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