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法律知识
股权质权纠纷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物权纠纷 / 担保物权纠纷 / 股权质权纠纷
推荐律师
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13751006692

立即咨询
关注排行榜
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

质权纠纷属侵权之诉吗
股权质权纠纷 573 时间:2021-12-13

质权是担保物权的重要形式,当事人因质权问题发生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属于侵权之诉,以下由找深圳律师网为大家具体解答“质权纠纷属侵权之诉吗”这个问题,并带大家了解其他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学习和实践应用有所帮助。

质权是担保物权的重要形式,当事人因质权问题发生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属于侵权之诉,以下由深圳律师网为大家具体解答“质权纠纷属侵权之诉吗”这个问题,并带大家了解其他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学习和实践应用有所帮助。质权纠纷属侵权之诉吗

一、质权纠纷属侵权之诉吗

质权纠纷属侵权之诉。质权是担保物权的重要形式,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以法定的形式为债权提供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质押财产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质权的设立方式

1、动产质押:交付设立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当事人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权利质押:登记(交付)设立


(1)证券权利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与股权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知识产权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应收账款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三、实现质权的方式

质权实现的方式即对质物处分的方法。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即折价、变卖、拍卖。但由于股权质权的物的特殊性,因而股权质权的实现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


1、股权质权的实现,其结果是发生股权的转让。所以出质股权的处分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对以出资为质权标的物的,可以折价归质权人所有,也可以变卖或拍卖的方式转让给其他人。但对以股份出质的,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转让;对记名股票,应以背书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对无记名股票应在证券交易场所以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因而不宜采用折价或拍卖的方式。


2、以出资出质的,在折价、变卖、拍卖时,应通知公司,由公司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可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首先,应注意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与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的区别。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在发生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有优先于非股东购买该欲转让出资的权利。而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指质权人就质物的价值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质权人对出质的出资于处分时无优先购买权。其次,股东在出质时未行使购买权,并不剥夺股东在质权实现时再行使购买权。因为股权出质,仅是在股权上设立担保物权,并不必然导致股权的转让。所以,对以出资为质标的的,股权质权于实现时,其他股东仍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3、因股权质权的实现而使股权发生转让后,应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否则该转让不发生对抗公司的效力。


4、对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出质的,其股权质权实现时,必须经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5、受出质权担保的债权期满前,公司破产的,质权人可对该出质股权分得的公司剩余财产以折价、变卖、拍卖的方式实现其质权。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八条: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当事人因质权问题发生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属于侵权之诉。以上就是找深圳律师网整理的对“质权纠纷属侵权之诉吗”的解答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知识。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深圳律师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2021

12/13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