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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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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的法律依据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686 时间:2021-03-11

处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的法律依据


核心内容: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很多,那么处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呢?下面由深圳律师网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本文是有关处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八条 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九条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八条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有关案件受理费工作的几点意见(试行)


3. 下列案件按照“其他非财产案件”的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


(1)当事人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解除合同、确认合同效力的合同纠纷案件,但涉及财产给付内容的除外;


(2)因索取发票,返还印章、营业执照、户口簿等引发的案件;


(3)因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引发的案件,但涉及财产给付内容的除外;


(4)因请求裁定仲裁协议效力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引发的案件;


(5)因股东权纠纷引发的案件,但涉及财产给付内容的除外;


(6)财产确权案件;


(7)一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


(8)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案件;


(9)需要按照非财产案件收费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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