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法律知识
申请公示催告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非讼程序案件案由 /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 申请公示催告
推荐律师
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13751006692

立即咨询
关注排行榜
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

法律热点
申请公示催告程序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公示催告 368 时间:2021-12-08



导读: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2、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3、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当涉及到资金比较多的时候,公司用支票、汇票等进行结算比较方便。但是若是支票等票据保管不善,被盗、丢失的话可能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这时就要通过人民法院走公示催告程序使得票据无效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下面深圳律师网为大家介绍一下申请公示催告程序的前提条件。


一、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的判决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1、认定丧失票据或其他事项的事实而不是解决民事权益的争议;


2、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阶段性,公示催告与除权判决是前后衔接的两个阶段,除权判决依催告申请人再次申请做出,法院不得自行作出。公示催告阶段适用独任制,但进入除权判决阶段则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3、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三、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3、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5、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


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上述是申请公示催告程序的条件,当满足上述条件时,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公示催告程序。公司的支票、汇票、财务章、公司章等重要物品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若是遗失了,也一定要尽快走相应的法律程序做作废处理,以防不法分子钻空子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2021

12/08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