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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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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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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少勇违规出具金融票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766 时间:2021-05-24

杨少勇违规出具金融票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勇,男,44岁。因涉嫌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于2009年7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史*龙、王-辉,河南*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刑诉(2010)1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勇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于201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翟*闯,被告人杨*勇及其辩护人史*龙、王-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辩护人史*龙二次申请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21日、2008年2月19日,王xx分两次与河南新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x公司)签订两份借款协议,王xx共借给新x公司2000万元,期限一年。被告人杨*勇时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公司郑州建文*行(以下简称建*支行)行长,违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公司章程第八十九条第七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十项之规定,未经股东大会决议,分别在上述两个时间以建行建*支行的名义为上述借款出具还款保函。上述借款到期后,新x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王xx起诉建*支行,要求建*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建*支行偿还王xx借款1640万元,利息420.03万元。


2009年7月4日,被告人杨*勇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证人王xx、黄xx、马xx、任x、刘xx、张xx证言,借款协议、还款保函、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任职证明、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受案经过、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勇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保函,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勇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成立。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不属特别严重,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经查,被告人违规出具金融票证2000万元,且造成建行需承担2000万余元的偿还责任,该款至今未追回,属情节特别严重。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杨*勇违规为他人出具保函,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杨*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杨*勇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勇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期顺延,即自2010年5月24日起至2018年4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贤


人民陪审员 郭*先


人民陪审员 马*祥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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