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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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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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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598 时间:2021-05-24


导读: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刑事责任是判刑,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出具金融票据的,情节严重的触犯刑法,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结束后,检察院起诉。法院对当事人判刑以五年为界限,情节严重的的判五年以下,如情节特别严重则可以判五年以上徒刑。

一、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是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信用证明,不一定是假信用证明;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也不一定是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其所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是假的,直接破坏银行对信用证的管理秩序和造成银行的钱款损失。


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违反规定”,是指违反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银行金融机构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与业务规则。“为他人”不仅包括为自然人,而且包括为单位。“保函”,是指银行办理代客担保业务时,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保证函件。“票据”指金融票据。“存单”即银行存单。“资信证明”,是指提供客户的财产状况、偿还能力、信用程度等情况的证明文件。“造成较大损失”,应从经济的观点考察,既包括使金融机构遭受较大损失,也包括使其他有关个人或单位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综上所述,银行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当尽职尽责,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如违反规定出具保函、信用证及其它金融凭证的,达到追诉标准的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参考量刑标准按照五年为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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