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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中风险如何承担
承揽合同纠纷 864 时间:2020-08-24

一、承揽合同中风险怎么承担


承揽合同中风险的承担,是指在承揽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标的物意外损失这一风险,应由谁来承担这一损失。《合同法》第256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条规定,承揽合同中标的物的损失主要有两个部分,即原材料和承揽人的劳动成果。


(一)对于原材料损失的承担:


1、包工不包料。定作人尚未将材料交付承揽人时,由定作人承担;材料已交付承揽人时,在承揽人占有期间,因一切原材料、样品都在承揽人的占有和管理之下,承揽人负有保管的义务。所以,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但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毁损、灭失,则遵循民法上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的一般规则,由原材料所有人即定作人承担。承揽人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果应当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部分要求免责。


2、包工包料。在原材料交付之前的损失,由承揽人承担;在原材料交付之后的损失,由定作人承担。


(二)对于劳动成果损失的承担:


1、定作物按时交付。承揽人完成工作并交付定作人之前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工作成果在交付之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定作人承担。


2、定作物未按时交付或受领:


(1)如果承揽人交付迟延,在迟延中发生的损失,由承揽人承担。


(2)如果定作人受领迟延,在迟延中发生的损失,尽管定作物扔在承揽人手中,也由定作人承担。如果双方对交付或受领的时间有变更约定的,从其约定法。


二、承揽合同要注意什么问题


(一)合同形式的选择:承揽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任意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因为书面式合同形式有较强的证据力,在发生纠纷时,便于取证;而口头合同的证据力较差,在发生纠纷时不易证明合同的存在及相关内容,双方一旦发生纠纷,难以得到确切的证据,常常因无据可查而不易分清责任。因此,当事人应尽量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虽然比较复杂,但通过书面文字可以使双方权利、义务更加明确、详尽、具体、肯定地表示出来,这不仅仅大大加强了签约双方的责任心,敦促各方恪守合同同,而且一旦发生纠纷,书面承揽合同也以成为可信的书证,成为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正确裁决案件的重要根据,因此,当事人应尽量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合同,虽说书面形式有可能会减少缔约的机会,但与可能引发违约而造成了损失,甚至不得不提起诉讼的后果相比,仍然是微不足道的。当然,对那些能够即时清结的承揽合同,比如少量的复印、修理、快速扩充等,自无订立书面合同的必要。


(二)报酬条款的订立报酬条款是承揽合同非常重要的条款,报酬支付的方式、时间对合同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影响甚巨。对定作人而言,付款时间越晚越符合其利益,他可以借此约束箝制承揽人,进而保证工作成果的质量,甚至要求获得后续服务。


相对而言,承揽人却希望尽早获取报酬,最好的支付方式是在合同订立后即付款,至少也要分阶段或分期付款,这样不至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陷于非常被动的境况。因此,在签订承揽合同时,无论定作人还是承揽人,都十分关注报酬条款的签订,当然,报酬条款的最终确定不仅仅取决于各方的谈判能力,更取决于双方的实力对比及市场因素,在当今的市场经济中,相对而言,定作人的优势是较为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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