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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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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纠纷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无因管理纠纷 524 时间:2021-08-01

导读:构成条件包括:为了他人的利益、无法律上的义务、管理他人事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无因管理属于民法上产生债的一种原因。司法实践中很多的无因管理纠纷,一般情况下,都需要判定是否属于无因管理纠纷,这就需要根据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进行判断。下面,深圳律师网为您介绍无因管理成立条件的内容。


构成无因管理的条件是什么?


1、构成条件包括:为了他人的利益、无法律上的义务、管理他人事务。


2、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3、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1)阻却违法,即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成为合法行为;


(2)在本人和管理人之间产生债务关系,即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无因管理之债的发生根据,无因管理之债是无因管理的效力,其内容是管理人与本人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


4、管理人的义务包括:管理义务。在无因管理开始前,管理人对于他人的事务固然没有管理的义务;但一经开始管理,则管理人在本人、其继承人或代管人接管以前负有继续管理的义务。尊重本人意思和维护本人利益的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本人,按本人意思办理。权益转移义务。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及其他权益的应转移给本人。


本人的义务包括: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清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负担的债务;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的损失。


以上四个方面的内容就是关于无因管理的认定,只有在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情形下才能认定成立无因管理纠纷。如果你需要了解无因管理的处理方式以及无因管理的具体规定,可以咨询深圳律师网站获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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