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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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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权利是什么?
无因管理纠纷 611 时间:2021-08-01


  无因管理之后,管理人是除了不可以向本人要求报酬之外,还是有一定的权利的,那么无因管理的权利是什么?下面,深圳律师网为大家介绍关于无因管理的权利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无因管理的权利是什么


  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本人承担下列费用:


  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


  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如在灭火过程中导致管理人的西服烧毁。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


  1、须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为他人管理事务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前提条件,并且是既未受到他人委托又无法律上的规定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财物的积极行为,如为他人饲养走失的家畜。


  2、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管理人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是无因管理的必要条件。如发洪水时,把别人的家畜赶回自家饲养,并积极去寻找失主。


  3、管理人须有如同管理自己财物、事务同样尽心的态度来管理他人的财物、事务。寻找到原主时,原主应如数偿还管理人支出的所有合理费用。


  无因管理是一种值得提倡的行为,但是无因管理人如果之后思想起了变化,企图据为己有而不积极寻找本人,也不及时归还财物,甚至当得知原主后仍不主动返还或隐瞒管理物及孳息物,就使无因管理行为的性质转化为不当得利,原主有追索的权利。


  三、无因管理的性质


  无因管理能引起债的发生,是一种法律事实。该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故非民事行为。


  就本人债务的产生而言,系基于他人的管理行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性质为事件;就管理人债权的产生而言,系基于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尽管管理行为需要管理人的管理意思,即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但由于该意思不是以设立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意思,同时也不要求必须表示出来,因而其性质为事实行为。


  以上,就是深圳律师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无因管理的权利是什么的相关内容,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无因管理的法律知识,可以在深圳律师网站上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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