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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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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
无因管理纠纷 532 时间:2021-08-01

  无因管理是在没有获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为了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而私自进行管理的行为。无因管理有怎样的法律特征呢?下面,深圳律师网为大家介绍关于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


  1、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管理人与本人,区别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一般民事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的主体则无此限制,只要能从事一定的事实行为即可。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都可成为无因管理的民事主体,即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均可成为无因管理的主体。


  2、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为一种法律事实,是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上的原因,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此债的关系的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约定的。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与人的意志有关的人的行为事实,无因管理事实的构成以事务管理的承担为准。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但无因所管理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3、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对于本人须无法律上的义务,既没有法定的义务,也没有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这是无因管理的最基本特征。


  4、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人在进行管理时,其管理的对象是他人的事务,目的是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


  5、补偿性。管理人对本人的请求权仅限于必要的管理费用支出的补偿,而没有报酬请求权。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无因管理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一方当事人为避免他方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合法。


  无因管理虽然没有合法的依据,但该行为阻却违法性。这是因为虽然无因管理是管理人没有法律上的义务而管理他人的事务,但是目的是为了他人的利益,符合社会公序良俗,从而阻却了违法性。因此,基于无因管理的“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这一点,无因管理是合法的,其产生的债权也受到法律保护。


  2、形成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的一个最重要法律后果是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因管理受益人的事务而遭受财产或人身损失,受益人应当补偿管理人的损失,因此在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务关系,也就是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这些:


  (1)因管理中的管理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管理人因其无因管理行为而付出了一定的费用,如保管费用、维修费用,这些费用本来应该是受益人付出的,故而管理人享有向受益人主张费用偿还的请求权。


  (2)理人的给付义务。管理人在进行无因管理之时,应当遵循谨慎义务,实施适当管理行为,同时负有及时通知被管理人的义务。


  (3)理人的损害赔偿义务。在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因自己没有谨慎管理,从而造成被管理人的财产损失的,应付损害赔偿义务。


  三、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


  1、须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为他人管理事务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前提条件,并且是既未受到他人委托又无法律上的规定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财物的积极行为,如为他人饲养走失的家畜。


  2、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管理人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是无因管理的必要条件。如发洪水时,把别人的家畜赶回自家饲养,并积极去寻找失主。


  3、管理人须有如同管理自己财物、事务同样尽心的态度来管理他人的财物、事务。寻找到原主时,原主应如数偿还管理人支出的所有合理费用。


  无因管理是一种值得提倡的行为,但是无因管理人如果之后思想起了变化,企图据为己有而不积极寻找本人,也不及时归还财物,甚至当得知原主后仍不主动返还或隐瞒管理物及孳息物,就使无因管理行为的性质转化为不当得利,原主有追索的权利。


  以上,就是深圳律师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无因管理的法律知识,可以在深圳律师车网站上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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