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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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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经营者集中的因素有哪些
经营者集中纠纷 507 时间:2021-12-15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联营、合营)、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那么审查经营者集中的因素有哪些呢?找深圳律师网为您详细介绍。

  在实践中,审查经营者集中的因素有哪些呢?下面跟着找深圳律师网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审查经营者集中的因素有哪些


  对审查经营者集中需要考虑的因素,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商务部审查经营者集中案件时,对集中给市场竞争造成的影响从上述六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需要说明两点:


  一是第五项关于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是世界各国经营者集中制度通行做法,目的是从宏观角度、在更高层次上维护市场竞争的有效性,与反垄断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是一脉相承的。


  二是第六项关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这里所指的其他因素仅限于影响竞争的因素,不包括非竞争考量的其他因素,这些因素是其他法律和政策需要解决的问题。


审查经营者集中的因素有哪些


  二、经营者集中的情形


  1、经营者合并。它主要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并,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经营者吸收其他经营者,被吸收的经营者主体资格消灭,即吸收合并,如美国波音飞机制造公司兼并美国麦道飞机制造公司;另一种是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合并后成为一个新的经营者,合并各方主体资格都不再存在,如1995年日本三菱银行与东京银行合并,成立东京三菱银行,成为当时最大的银行。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进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其他经营者的行为,这是借助了股东的地位,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的行为。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经营结合是通过订立经营合同的方式实现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彼此之间形成了人力、业务、技术等的相互配合,通过经营权的制约形成了事实上的集中形态。


  以上就是找深圳律师网为您整理的审查经营者集中的因素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经营者集中一般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合同自由行为,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的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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