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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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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的损害应该怎么样赔偿
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 588 时间:2021-11-21

  如果其是因为紧急避险所造成他人物品损害的,被认定其为紧急避险的,那就是可以不需要进行赔偿的,是可以找造成他人紧急避险的人来赔偿的。那么今天就跟深圳律师网一起来看看紧急避险的损害应该怎么样赔偿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一、紧急避险的损害应该怎么样赔偿

  根据我国法律,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损害应该怎么样赔偿


  二、紧急避险的种类

  法定(职责)紧急避险


  是指行为人因职责规定,正在执行职务时,依法对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如消防员,在执行职务时,对于发生的火灾负有法定义务避险。


  自愿(主动)紧急避险


  是指对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普通公民“见义勇为“所采取的避险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看到这里,深圳律师网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因此在紧急避险的认定的时候,是需要对其进行仔细的认定的,才能够处理好后续的事项。好了以上就是紧急避险的损害应该怎么样赔偿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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