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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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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避险成立需要哪些合法性条件
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 483 时间:2021-11-21


  一般情况下紧急避险,主要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另一小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因而不构成犯罪,行为人也不负刑事责任。那么紧急避险成立需要哪些合法性条件呢?接下来找深圳律师网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紧急避险成立需要哪些合法性条件

  (1)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


  (2)客观上具有正在发生的真实危险。


  (3)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


  (4)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即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由于紧急避险所保护的权益同避险所损害的第三者的权益,两者都是法律所保护的,所以在保护的权益大于损害的权益时,紧急避险才是对社会有利的合法行为。


紧急避险成立需要哪些合法性条件


  二、紧急避险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三、紧急避险过当要负刑事责任吗

  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中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


  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少数或个别情况下,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因此,对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就是找深圳律师网为大家解答的关于紧急避险成立需要哪些合法性条件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紧急避险的特点是在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为了保护某种较大的权益,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不得不损害另一较小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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