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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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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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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如何解决​
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 437 时间:2021-11-21


  在《民法通则》中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关于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如何解决。对于这一系列问题的疑惑,面对法律方面的疑惑,大家是可以通过找深圳律师网这一法律服务平台进行专业问题的咨询的,相信可以给您一个满意的方案。

  一、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如何解决

  《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如何解决


  二、紧急避险成立的合法性条件是什么

  (1)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


  (2)客观上具有正在发生的真实危险。


  (3)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


  (4)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即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由于紧急避险所保护的权益同避险所损害的第三者的权益,两者都是法律所保护的,所以在保护的权益大于损害的权益时,紧急避险才是对社会有利的合法行为。


  三、紧急避险的种类有哪些

  1、法定(职责)紧急避险

  是指行为人因职责规定,正在执行职务时,依法对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如消防员,在执行职务时,对于发生的火灾负有法定义务避险。


  2、自愿(主动)紧急避险

  是指对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普通公民“见义勇为“所采取的避险行为。


  以上便是找深圳律师网为您整理的有关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如何解决的内容,由此您可以知道是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如果您还有什么疑惑的话,可以到找深圳律师网进行咨询,对于法律方面的解答,相信找法深圳律师网一定会给您一个满意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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