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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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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词?
故意毁坏财物罪 739 时间:2021-07-01

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


  律师事务所接受刘云安、刘云才及其家属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刘云安、刘云才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刘云安、刘云才,走访群众,对案情有了深入了解。


  辩护人认为刘云安、刘云才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如下:


  一、刘云安、刘云才无毁坏财物的主观故意。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直接追求或者故意放任将公私财物予以毁坏的结果。本案中,所谓的“被害人”民事侵权在先,同村村民陶茂家强占二被告父亲刘清洋的宅基地违法违规建房,并将违章建筑物三间小瓦房卖给长河村民万德中,获取非法利益19000元,直接侵害了二被告的合法权益。二被告为寻求权利保护,多次向两峪村委会反映情况,村委会不予理睬;二被告又多次向两峪乡政府申诉,乡政府拒绝其正当要求;二被告再向土管部门投诉,土管部门实地勘验测量数据与刘清洋的土地使用证面积相符后,明知陶茂家、万德中侵权,却表示解决不了。无奈之中,二被告采取自力救给行为,打110报警请来公安人员在场,请求拆除违章建筑物。在公安干警的默许和监督下进行正当维权,因此不能认定二被告有毁坏财物的主观故意。


  二、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本案中所谓的“被害人”万德中不能证明自己是被毁财物的合法财产所有人,其与陶茂家买卖非法建筑物的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首先陶茂家强占刘清洋宅基地建房未获批准,既违法又违章。其次,万德中明知陶茂家没有合法的建房手续和证件,自己又不是两峪村的村民,没有两峪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却衷意购买陶茂家侵占他人宅基地的违法建筑物,构成共同侵权,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其买卖合同无效。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是公私财产的合法所有权,而不是侵权主体对违章建筑物的非法利益。


  三、刘云安、刘云才无损坏财物达到应受刑事追诉程度的客观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刘云安、刘云才的行为不符合上述任何一条,未达到追诉标准。


  (一)没有证据证明二被告人造成了公私财产损失五千元以上。


  “价格鉴定”与“财产损失”是不同概念,不能据“价格鉴定”来认定“财产损失”。


  所谓财产损失是指财产的毁灭或者损坏。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价格,是指用货币衡量的商品或服务的交易结果。


  抛开本案《价格鉴定》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不谈(毁坏财物的价格鉴定不真实、不客观,因此,二被告人申请人民法院对毁坏物品价值重新委托做司法鉴定),单纯的价格鉴定亦不能作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的证据。因为:有些财物根本未完全灭失、有些财物并未完全丧失使用价值,尤其椽条和檩子等木材不易损毁是容易再利用的建筑施工材料。


  (二)二被告人未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


  (三)二被告人未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


  (四)二被告人无毁坏手段特别恶劣、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等严重情节。


  四、村民的民事自救行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证据直接表明:陶茂家强占民宅建房,将非法建筑物卖给万德中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属违法行为;也正是万德中与陶茂家的违法行为侵害了村民的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而构成了对二被告人的侵权。面对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在向政府有关部门多次投诉无果的情况下,村民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物进行维权自救、希望能够促使侵权人进行协商和谈判,其目的是正当的,其手段是合法的,其行为是克制、理性,而又可怜和无奈的。避害自救,是人的先天本能。当公民将此权利部分让渡给政府,而政府又行政不作为的话,无异等于将公民赤身裸体置身于野兽面前;若公权力此时对为自保而与猛兽搏斗的人施加惩罚,那么公权力就沦为了猛兽的帮凶。


  世界上很多国家,在立法中设置了对公民的情急自救行为予以免责的制度,在我国此项制度被称作“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五、被告人刘云安能够及时拨打110,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在家等候抓捕,应当按自首对待。被告人刘云才得知网上通辑后,积极投案,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应按自首处理。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该解释列举了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自首的情况,从被告人的交代的讯问笔录内容来看,被告人交代的内容是实事求是、不折不扣的,前后一致,悔罪态度是诚恳的。从上述案情归纳来讲,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具备自首的构成要件,应当按自首犯论处。


  六、对法官的意见和建议


  纵观本案来龙去脉,相信贵院领导及合议庭成员心知肚明:为什么刘云才、刘云安会站在被告席上?是什么让一个违法占地、违法建房的村霸如此任意妄为、通行无阻?是什么让二被告人受尽屈辱和侵害之后又将失去自由?


  侵权人兴高采烈地成了“被害人”,真正的被害人反倒在公权力之下瑟瑟发抖,这是对法律人多么大的嘲讽和侮辱啊!我知道,每个人都可以用无数个理由轻松地为自己开脱;但我也相信,没有被完全泯灭的正义及善良的火苗,会烧得我们内心时时作痛:法律尊重和保护人权,特别是生活在底层的农民的基本权利,更应当得到保护。


  刘云才不只是一个名字,他是父亲,是儿子,是丈夫,是一家人的喜怒哀乐。出于对事实和法律的尊重,出于法律人的荣誉感,出于律师的职业道德,辩护人今天为他在贵院作无罪辩护,也做好了二审及申诉准备。


  但是我更愿意看到:我的准备是多余的,到了案件拿到公共空间接受历史检验的那一天,贵院听到的将是赞美之词。


  此致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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