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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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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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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纠纷的类型
抚养纠纷 690 时间:2021-08-15

  核心内容:我国子女抚养纠纷有哪些类型呢?我国子女抚养纠纷的类型主要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排斥心理致使探视困难、一方不按约支付抚育费引发连锁纠纷、上一辈老人的介入导致探视纠纷升级等。深圳律师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子女抚养纠纷的类型。


  子女抚养纠纷的类型:


  1、未成年子女的排斥心理致使探视困难


  这主要体现在一些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中,这个年龄段子女的人生观、价值观已略具雏形,因父母的离异,精神上往往会受到创伤,对不与自己共同生活的一方有着一定的不满情绪,认为探视会影响自己平静的学习生活,还会在同学中产生议论,伤害自己的自尊心,因而躲避甚至拒绝非抚养方的探视。


  2、一方不按约支付抚育费引发连锁纠纷


  夫妻双方离异后,不随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多种原因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子女抚育费,从而引起随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不满,于是企图通过拒绝探视来达到抚育费的及时支付或者满意支付。


  3、上一辈老人的介入导致探视纠纷升级


  在我国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探望权的主体都被严格的限定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然而,在我国现实生活中父母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家庭中,孙辈大多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长大,一旦父母离婚,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孙辈有着更为强烈的探视欲望,且往往不满足于见一面,而要求跟随其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甚至探视时间到期后也不愿交由对方,一旦双方协商不成,极容易演变为两个家族的夺子大战,引发不可调和的矛盾。


  4、离婚案件数量增加是造成探视子女纠纷增多的潜在因素


  父母离婚后,子女必然要由一方抚养,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出于报复心理或错误的认为子女是自己的私产而人为设置障碍,以种种理由拒绝对方探视子女,从而引发矛盾。[page]


  婚姻法对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作出了规定,近年来,法院陆续受理了一些探视子女权纠纷案件,虽然从案件数量上来看,此类纠纷在民事案件总量中所占比重并不大,但却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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