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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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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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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法律后果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689 时间:2021-03-11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法律后果


(1)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3)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代位权仅限于以诉讼的方式行使;


2、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明;


3、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4、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而非债务人,其他必要费用如差旅费、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


5、因仲裁条款的相对性,即使债务人、次债务人间的合同约定了仲裁协议,不妨碍债权人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


6、代位权诉讼所涉及的主债权和次债权应均不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次债务人能否向债务人清偿债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如允许次债务人擅自向债务人再予履行,将导致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无法优先受偿,无疑会使其利益受到损害,亦将使代位权制度丧失存身之本。


如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期间要求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其应告知法院或债权人,法院亦可通过提存等方式保全该债权。在没有征得法院或债权人同意其履行前,次债务人对此应负有忍受义务。


如其擅自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对由此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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