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法律知识
差别待遇纠纷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 垄断纠纷 / 差别待遇纠纷
推荐律师
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13751006692

立即咨询
关注排行榜
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

是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情形
差别待遇纠纷 711 时间:2021-12-15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成为政府采购供应产商,要满足的条件是比较多的,而政府采购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那么是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有什么情形?下面由深圳律师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是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情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情形包括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以上知识就是深圳律师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情形包括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深圳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2021

12/15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