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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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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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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 告 人 唐 某 放 火 案   辩 护 词
放火罪 932 时间:2021-05-13

  被 告 人 唐 某 放 火 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

   在发表辩护词之前,讲几句题外话,我记得古代有吴三桂怒发冲冠为红颜,最后把整个明朝都葬送了;今天因为我的当事人唐XX怒发冲冠为知己,却断送自己几年的前程与青春。作为唐XX的辩护人,既为唐XX的冲动痴情行为表示惋惜,又为受害人家属的物资损害表示可惜。在此,我代表唐XX对受害人表示深深的歉意。但法律就是法律,既然唐XX犯罪了,他就应该为他冲动,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作为本案唐XX的辩护人,我希望双方当事人今后更应该理智冷静的面对问题,通过时光的过去,给对方一个心理赎罪的机会。

   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唐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放火案的一审辩护人,通过今天的庭审,依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XX犯放火罪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唐国波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唐XX归案前的个人表现一贯较好。

从被告人唐XX的供述以及从团结派出所和唐XX所在村了解到,被告人唐XX在归案前个人表现一贯较好,没有前科,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因其与被害人家庭之间感情纠葛,一时冲动,法律意识淡薄,才失足犯罪。望贵院本着“教育为主”的原则对其予以从轻发落。

  二、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被告人唐XX的处罚。

被害人彭XX对自己的儿媳离婚后,与被告人唐国波交往,曾放出很多狠话威胁唐XX,说如果唐XX讨了李XX就对唐XX及家人怎么怎么样,在这种阴影下,才导致唐XX对彭XX家放火的诱因。李X与唐XX交往后,因为彭XX家把李XX的衣服烧了,李XX因感情纠葛,曾经多次纵容唐XX去烧彭XX家的炮筒厂,这也是导致唐XX对彭XX家放火的诱因。后来,李XX跟唐XX同居几个月后,因为不合提出分手,而在这几个月的时间里,用了唐XX几万元的钱,唐XX觉得李X既玩弄他的感情,又玩弄他的金钱,一气之下,在李XX复婚的第二天,一时激愤,才引发本案。

三、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亦小。

   本案被告人唐XX只是想烧毁彭XX家一定的财物,给彭XX及李XX一点经济上的教训,主观上并没有致其他人于死地的目的,可见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小。另外,放火的房屋与隔壁邻居的房屋、车辆有一定距离,被告人放火的行为对隔辟邻居的财产安全产生的危险性也小,本案被告人烧毁的财物价值较小,被告人的放火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这是与其他放火罪明显区别的地方,请法庭在量刑时对以上两个情节予以考虑。

四、被告人唐XX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唐XX归案后,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已的错误,并彻底忏悔自已的罪行,在本案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在今天的庭审中亦能够当庭表示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可对被告人唐XX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上述辩护意见,结合本案中的唐XX自愿认罪程度、悔罪的表现,及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构成及情节,鉴此,恳请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  

                                                        曾满生      律师

                                                           201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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