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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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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有什么区别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766 时间:2021-08-03

大家应该从电视上都听闻过故意杀人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这两者虽然最后都导致有人死亡,但是两者的危害程度却有所不同,而法律也因为这两者的不同,而对这两者的判罚也不一样。那么这两者到底有哪些区别呢?接下来,深圳律师网将为您带来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有什么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主观与客体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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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主观方面的区别。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会造成对公共安全的破坏,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故意杀人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的死亡,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二者在认识因素上的区别是:行为人所认识的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公共安全的破坏,还是他人生命的终结;在意志因素上,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杀人罪可表现为希望或放任,其不同之处在于希望或放任的结果不同:一个是公共安全的破坏,一个是他人生命的终结。


第二,客体上的区别。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包括特定多数人和不特定多数人;故意杀人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公共安全与人的生命权利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这就产生了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客体与杀人罪的客体存在交叉的情况,正是这一问题的存在,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投放危险物质杀人行为定性的困惑。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类罪及各个具体罪之间的客体并不是绝对的并列或平行的,其间存在交叉,客体的交叉并不意味着罪的交叉,定罪是应以主客观相统一为原则的。


现实当中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一帆风顺获得美好的生活,实际上有许多人所生活的环境往往具有非常多的冲突以及非常大的压力,建议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应该尽量为自己减压,如果遇到了什么难以处理,无法忍受的情况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咨询律师帮忙,深圳律师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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