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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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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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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xx危险驾驶一案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
危险驾驶罪 801 时间:2021-07-01

关于xxxx危险驾驶一案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


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xxxx家属xxxx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本所律师张赛作为本案犯罪嫌疑人xxxx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本所律师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对本案案情有了一定的了解,辩护人现对犯罪嫌疑人xxxx涉嫌危险驾驶一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以供考:  
   一、犯罪嫌疑人xxxx涉嫌危险驾驶,情节轻微。

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xxxx了解到,xxxx家人因家庭矛盾一直在寻找蔡xx(xxxx妹夫),后终于知晓蔡xx消息,xxxx载其家人找蔡xx理论,于是出现xxxx驾车追逐蔡xx的危险驾驶行为,其驾车并没有出现违反交通信号、交通标志、超速等违法情节,且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蔡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xxxx无责任。

因此,综上事实,xxxx虽存在追逐行驶的情节,但其故意心态不在飙车,且情节轻微。

二、犯罪嫌疑人xxxx不符合逮捕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因此,xxxx涉嫌危险驾驶,在量刑上最高为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因此,逮捕的必要条件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而拘役并非徒刑范畴。

综上所述,在暂不考虑xxxx危险驾驶情节的情况下,嫌疑人xxxx最高会被判处拘役刑罚,不符合逮捕条件。

三、犯罪嫌疑人xxxx系初犯,且态度良好。

辩护人经过会见嫌疑人了解到,xxxx认罪态度良好,且其行为也是一时冲动,具有偶发性,不具有主观恶性。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危险驾驶行为情节轻微,且不会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因此,犯罪嫌疑人不符合被逮捕条件。希望贵院能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给予犯罪嫌疑人xxxx一个合理认定,并给予嫌疑人xxxx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意见,忘予酌虑。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

张赛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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