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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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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追诉标准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581 时间:2021-06-02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一种怎样的罪,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是这种罪,用什么样的构成要件。小编今天就带大家来看一下“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追诉标准”这个问题及其后续问题。关于这些问题,深圳律师网为你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并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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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查处出售非法制造发票、逃税等涉票违法行为时,经常在犯罪嫌疑人的身上、住所或者交通工具上查获大量的假发票,这也属于持有伪造发票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查明被告人持有这些伪造发票的目的。如果能够查明嫌疑人持有这些假发票的目的,就可以按照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逃税罪等相关的罪名来进行查处。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因为查处的时机不合适或者被告人采取了一定的反侦查措施,缺乏以出售非法制造发票、逃税等罪名追责的证据,无法查清被告人持有此类假发票的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不能认定被告人实施了出售非法制造发票、逃税的行为,但认定被告人持有伪造发票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可以以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来定罪量刑。


《刑法修正案(八)》将“数额较大”作为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根据这一规定,持有伪造的发票的行为,并不是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可以作为犯罪处理;对于虚开数额较小的违法行为,可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追诉标准


刑法的基本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节录)


(2011年11月14日)


三、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八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上就是关于这些问题的答案,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如果您需要关于这方面的帮助,深圳律师网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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