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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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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辩护词范文
假冒注册商标罪 802 时间:2021-06-03



生活中出现假冒商品的情况很多,因此他们都是属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法律上已经构成犯罪。对此,如果在法庭上,该怎么来为当事人辩护呢?针对这个问题,深圳律师网整理了以下真实案例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深圳律师网


云南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中被告人xxx的委托,指派xx律师担任被告人x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查阅了本案案件材料,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xxx,对案情有了深层次的了解;经过今天的开庭审理,辩护人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了,现本辩护人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性准确。


在本案中,被告人xxx以低价购进假冒的“玉x”、“潍x”、“上海xxx”等x油滤清器在其经营的昆明市xx区xx汽配城市场xx区xx号xxx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昆明中转站内欲行销售,其主观上确有出售该假冒商品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准备实施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故其依法应当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性准确。


二、被告人xxx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属于行为犯,在行为犯中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只有到销售行为终了时,才能认定完成了销售的行为。本案所查获的假冒的“玉x”、“潍x”、“上海xxx”等x油滤清器是在被告人所经营的门市上和所租赁的仓库里,在公安机关查扣这些x油滤清器的时候,这些x油滤清器并没销售出去,因为公安机关查扣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假冒注册商标的x油滤清器尚未完全销售,非法交易的行为尚未完成。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同时《解释》第九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从“两高”的《解释》中不难看出,销售金额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只有达到5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在刑法理论中,此种犯罪称为“数额犯”,只有销售金额达到规定的数额时才能认定被告人犯罪既遂,犯罪数额是此罪既遂的构成要件之一。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第六十二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换言之,达不到上述数额不构成既遂,亦说明辩护人的观点。本案《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销售货值的374500元,是库存货值,不是销售后的销售所得或者应得的“违法收入”。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被告人xxx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条常见量刑情节适用规定“8[未遂犯]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因此被告人xxx所犯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xxx具有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xxx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从整个案件对被告人xxx侦查的口供到起诉再到审判的整个过程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被告人xxx能够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全部的犯罪行为,被告人xxx自始自终都是以诚恳的态度配合调查,说明被告人xxx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xxx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上述情形应当得到法庭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


(二)被告人xxx系初犯、偶犯。


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被告人xxx此前从未受过任何刑事或行政处罚,现因一时糊涂触犯了刑法,根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19、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本案被告人xxx系初犯、偶犯,故在量刑时应予考虑。


(三)被告人xxx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


一段时间以来,我们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假冒商标的商品充斥市场,但这是社会经济发展初级阶段常见的通病,因为价格便宜,一些消费者有时明知是假,也乐意买假。再加上被告人xxx文化知识少,法律意识淡薄,不知不觉的触犯了法律。但此罪与其他恶性犯罪相比,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也较小,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考虑到目前社会的现实情况,对被告人xxx能够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xxx愿意主动缴纳罚金。


罚金的量刑原则以《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本条规定,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本案中,被告人xxx愿意主动缴纳罚金。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法庭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


尊敬的法庭,被告人xxx只是社会的一个普通大众,家里有两个未成年的小孩要抚养,还要赡养老人,为挣钱养家在异地他乡开了汽车配件销售门市,因市场上有人上门推销假货一时糊涂才进了假x油滤清器,法律对她的行为应当给予否定的评价。但xxx尚有两个未成年的小孩需要抚养,如果对其施于实刑,将会彻底改变她的一生,同时将会使被告人的家庭均陷入窘境。故此,恳请法庭充分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对被告人xxx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并施予缓刑,以便让她早日重新站立起来,早日回归社会,努力工作以照顾家庭和两个年幼的孩子,早日为社会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其罪当罚、而其情可恕,鉴于被告人属于犯罪未遂,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不会再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恳请法庭对本案事实给予充分考虑,本着教育为主、宽严相济的刑法原则,对被告人xxx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并施予缓刑,以达到挽救被告人,并致社会和谐之最终目的。


以上意见,请法庭给予充分考虑,谢谢法庭!


云南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7年月日


以上就是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辩护词的范文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在实际中,销售商品要使用正规的或者经过授权的商标商品,才能保证自己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咨询的情况比较复杂,深圳律师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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