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法律知识
报复陷害罪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罪名库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报复陷害罪
推荐律师
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13751006692

立即咨询
关注排行榜
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

报复陷害罪的起刑点是什么?
报复陷害罪 1619 时间:2020-11-17


导读:报复陷害罪的起刑点是对他人进行报复陷害,并且致使被害人的相关人身的权利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会被判处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所采取的报复的手段是非常的恶劣,导致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的情况下需要加重处罚。

一、报复陷害罪的起刑点是什么?


报复陷害罪的起刑点是对他人进行报复陷害,并且致使被害人的相关人身的权利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会被判处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所采取的报复的手段是非常的恶劣,导致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的情况下需要加重处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其他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手段恶劣的,致使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引起公众不满的;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等等。


二、报复陷害罪和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界限


1、犯罪客体不同。打击报复证人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民主权利。证人,是案件得到合法、公证处理的关键性因素之一,有些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证人的作用尤为重要。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必然会导致证人不敢作证或推翻原来所作出的证言,从而破坏司法机关执法活动的进行。因此,本罪属于妨害司法罪之类。报复陷害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控告、申诉、批评、检举等民主权利,同时也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客观表现为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利用手中职权,假公济私,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也可以是行为人没有利用职权而对证人采用恐吓、行凶、伤害等手段进行报复。打击报复证人罪侵害的对象只能是依法作证的证人。这里的证人是指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词的人。报复陷害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利用手中的职权,假公济私,对他人进行报复陷害的行为。其侵害的对象只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


3、主观方面不同。两罪的主观特征都表现为直接故意,但行为人具体的故意内容不同。打击报复证人罪的行为人出于报复证人的目的,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妨害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侵害证人的合法权益,却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报复陷害罪的行为人则出于报复陷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的目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上述人等的民主权利,妨害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却希望其结果的发生。


4、两者的主体要件不同。打击报复证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构成本罪,行为人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的公民;而报复陷害罪的主体则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在当代社会,很多人看到一些违法犯罪的行为的时候并不敢投诉举报,主要是害怕相关的犯罪分子出狱之后对自己进行一个打击报复,实际上关于这方面,我们刑法当中也是有着规定的,如果存在着打击报复的这样的一种行为的话,会被刑法当中的打击报复罪来进行处罚。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2020

11/17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