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法律知识
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非讼程序案件案由 /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 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
推荐律师
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13751006692

立即咨询
关注排行榜
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

民法典中可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情形是什么
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 536 时间:2021-11-26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与自己的亲朋好友突然失去联系,并且很长时间内联系不上,这时候我们是可以依法去申请宣告失踪的,并且指定他人代为管理其财物。那么民法典中可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情形有哪些?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由深圳律师网为大家进行的相应的解答吧。

一、民法典中可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情形是什么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二、宣告失踪的条件


1、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与任何人都无联系,杳无音讯。认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连续计算满2年,中间不能间断,如有间断,应从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来信时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登报寻找失踪人的,从登报之日起计算。


2、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申请书应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其他有关机关,是指公安机关以外的能够证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机关。


深圳律师网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依据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相关规定,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欢迎进行深圳律师网在线法律咨询。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2021

11/26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